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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證和法庭辯論的順序

法律主觀性:

法庭辯論應當在審判長的主持下按照以下順序進行:1,公訴人發言;2、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3.被告為自己辯護;4.防守者的防守;5.控辯雙方的辯論;6.附帶民事訴訟辯論應當在刑事訴訟辯論之後進行。先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代理人發言,然後由被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8條,所有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和證據,都應當在庭審中進行調查和辯論。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就證據和案情發表意見,可以互相辯論。審判長宣布辯論結束後,被告人有權進行最後陳述。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

第198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應當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和辯論。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就證據和案情發表意見,可以互相辯論。審判長宣布辯論結束後,被告人有權進行最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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