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住宅不可侵犯。除公安機關和其他部門工作人員的公務需要外,任何人不得隨意侵入私人住宅。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這裏所說的住所,是指公民居住和生活的場所,包括公民個人所有的房屋和出租給他人用於自己居住和生活的房屋。
根據刑法第245條: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非法進入他人住宅的犯罪形態;
壹種觀點認為是持續性犯罪,行為人從入侵時到撤退時止,對住宅安寧的侵害是持續性的。另壹種觀點認為是犯罪行為,當行為人的身體侵入住宅時,構成犯罪的既遂。
1.以“侵入”為條件構成犯罪的行為,是壹種行為。從犯罪構成來看,只要實施了違背住宅內成員意誌的侵入行為,就具備了侵入罪的構成要件,不應強調侵入後的羈押時間長短。
行為人的身體侵入住宅只是瞬間行為,壹旦侵入完成,就構成犯罪的既遂,侵入住宅的時間長短就是犯罪的情節。
2.以“拒不退出”為條件構成犯罪的,是連續犯。行為人要求退出後拒不退出,其對房屋狀態的侵害屬於連續行為。只要行為人不離開住宅,侵犯或者威脅住宅內安寧權的狀態就會持續,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