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訴訟的公訴案件中,被認為犯了罪但未被起訴的人。包括被檢舉、控告或者舉報的,被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被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壹旦起訴,就改名為“被告”。犯罪嫌疑人又稱嫌疑人、嫌疑人、嫌疑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究的人。是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之前打的電話。檢察院向法院提起訴訟後,不再稱為犯罪嫌疑人,而稱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等同於罪犯。只有犯罪嫌疑人不等於有罪。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在經過審判並作出判決之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是無辜的。
犯罪嫌疑人享有下列合法權利:
1,法律幫助權;
2.委托辯護人的權利。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
3.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4.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
5.申請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的權利;
6.檢查筆錄的權利。不允許嫌疑人核對,或者核對後拒絕修改的,有權拒絕簽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對強制措施期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依法釋放、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法定期限屆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