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其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解讀:該條主要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下列內容:壹是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和事實。主要涉及行政處罰的基本情況,當事人在什麽時間、什麽地點、做了什麽行為,相關事實必須是有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才能證明行政處罰的正當性。行政機關告知當事人的內容應當是行政處罰程序中實際考慮的因素,內容應當具體明確,不能籠統,否則當事人很難進行有針對性的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告知當事人後,發現並認為有新的事實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新的內容。二是擬作出行政處罰的理由。原因是將具體事實納入法律要求中以做出決定。實踐中,有些行政處罰決定書只是列舉基本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直接得出處罰結論,而沒有給出相應的理由。即使處罰結論正確,也會影響行政處罰決定的定罪。三是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依據。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具體規定,應當明確告知當事人,不得含糊。四是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具體涉及陳述自己行為理由的權利、對自己行為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進行辯護的權利、重大復雜行政案件要求聽證的權利、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對行政機關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失申請行政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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