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三條。公民遷移時,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交驗遷移證,在城市三日內,在農村十日內,辦理登記並交驗遷移證。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應當持下列證件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
(壹)復員、轉業軍人,由縣、市兵役機關或團級以上兵役機關出具證明文件;
(二)華僑和歸國留學生,應當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員,應當出具釋放機關的證明。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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