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5.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法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法律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和法學碩士及以上學歷、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法律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並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
律師執業證書是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從事執業活動(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的有效證件,是證明律師身份的合法有效憑證。未持有律師執業許可證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
律師執業證不同於律師資格證。律師資格證是取得律師執業證的必要前提,但如果只有律師資格證而沒有律師執業證,則禁止從事律師執業活動。律師執業證書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通過法定程序對申請人的資格和其他要求進行審查合格後頒發。
新證書
司法部決定從2009年6月6日起啟用新版執業證書。自即日起,省級司法部門作出準予律師執業或者設立律師事務所、準予換發執業證書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執業證書,此前頒發的原執業證書應當在2009年6月65438日+2月365438日+0日前全部換發新的執業證書。
鑒於我國現有律師16.6萬多人,律師事務所15萬多家,完成換證工作還需要壹段時間。因此,在2009年10至1期間,持證人依法取得的原執業證書或新執業證書有效。自2010 1起,原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