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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相關法律

法律分析:為了加強廣播電視管理,發展廣播電視事業,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而制定。1997年8月61日國務院第61次常務會議通過,1997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實施;根據2013年2月7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壹次修改,20165438+2020年10月2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改。

法律依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廣播電視管理,發展廣播電視事業,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廣播電臺、電視臺,編制、制作、播放、傳輸廣播電視節目,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廣播電視事業應當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四條國家發展廣播電視事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廣播電視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需要和財力逐步增加投入,提高廣播電視覆蓋率。

國家支持農村廣播電視事業的發展。

國家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和邊遠貧困地區發展廣播電視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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