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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義法和狹義法的區別

法律通常是指由國家機關(主要是司法機關)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障的行為規範(社會規範)的總和,規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對社會全體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

廣義的法律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以及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狹義的法律僅指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人大常委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並頒布的,由國家強制力保障的行為規範。包括基本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普通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

廣義法律與狹義法律的主要區別在於:

(1)發展不同的器官。狹義上,制定機關僅限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人大常委會;廣義的立法機關除最高權力機關外,還包括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部委以上的人民代表大會和政府、設區的市、民族自治機關、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和政府。

②法律效力不同。憲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其次是法律,然後是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最後是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下位法不能與上位法沖突,否則無效。

③內容不同。狹義的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國家政治生活和經濟生活中最重要、最基本的社會關系。廣義的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要廣泛和復雜得多。同時,地方性法規只限於城鄉建設和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事項。

④適用範圍不同。狹義的法律在全國範圍內有效;廣義的法律意義上的民族自治機關制定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只在本轄區內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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