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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保守國家秘密成績顯著的單位給予特別關註。

第壹條為了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秘密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確定的,在壹定時期內只為壹定範圍的人所知悉的,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

第三條國家秘密受法律保護。

壹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

任何危害國家秘密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的追究。

第四條保守國家秘密工作(以下簡稱保密工作)應當遵循積極預防、突出重點、依法管理的原則,既保證國家秘密的安全,又有利於信息資源的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

第五條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保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保密工作。

第六條涉及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單位)管理本機關、本單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國家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管理或者指導本系統的保密工作。

第七條機關、單位應當落實保密責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保護措施,開展保密宣傳教育,加強安全檢查。

第八條國家對保守國家秘密和改進保密技術措施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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