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小食品店備案證明是針對“三小”(即食品小作坊、小食品店、小攤點)分布廣、規模小、數量多的特點,在方便群眾生活的同時,也存在壹定的安全隱患,加強實施管理的證明。小規模店鋪的經營者如果要經營,需要辦理小規模店鋪登記證。之前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的,不需要辦理小型門店登記證(當事人申請變更的除外)。註冊證和備案卡也是“三小”的“身份證”。2.《食品經營許可證》也可稱為《餐飲服務許可證》,是由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後,對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頒發的餐飲服務許可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壹是具有與其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加工、包裝、儲存場所,保持場所環境整潔,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是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具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滌、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廢水處理和垃圾、廢棄物存放等設備或者設施;
三是有保證食品安全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規章制度;
四是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食品、原料和成品的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不潔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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