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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稅收優惠政策

法律分析: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對位於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壹定期限內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經批準可以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對在西部地區新辦的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等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兩年,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為保護生態環境,對退耕還林還草產生的農業特產品收入,在10年內免征農業稅。對內資鼓勵類產業、外商投資鼓勵類產業和西部地區優勢產業使用的先進技術和設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預征、緩征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的應納稅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收征收活動。

第三十條扣繳義務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義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沒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扣繳或者代收稅款。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向扣繳義務人支付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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