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我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因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標的本身的自然損耗以及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保險合同中有保險人免責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如果沒有明確說明,該條款將不會生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明確提出必須滿足兩個條件:壹是在保險單上提醒被保險人;二、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解釋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和法律後果,使被保險人了解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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