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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中為什麽要規定除外責任?

首先,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是指約定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條款,也稱除外條款。壹般來說,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事故和損失範圍,往往以列舉的形式在保險單中載明。各種保險合同中所列的免責條款不盡相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因戰爭或軍事行為造成的汙染和原子輻射。

其次,我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因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標的本身的自然損耗以及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保險合同中有保險人免責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如果沒有明確說明,該條款將不會生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明確提出必須滿足兩個條件:壹是在保險單上提醒被保險人;二、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解釋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和法律後果,使被保險人了解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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