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城市供熱條例》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禁止下列行為:
1.禁止擅自在室內供熱設施上安裝排水閥、排氣閥,改裝、增設暖氣片和供熱管道。
2、擅自擴大熱力,改變熱力性質;
3、擅自排放或接入供熱蒸汽和熱水;
4、其他危及供熱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用戶確需改動室內供熱設施的,應當向供熱單位提出申請,並按照供熱單位提出的技術要求進行改動。
擴展數據
供熱不熱和溫度不達標的規定。
經測定,確認被測房間供熱溫度不達標,屬於供熱單位責任,供熱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保證供熱溫度達到規定標準。供暖溫度達標前的周期為室溫不合格的天數。被測房間室溫不合格的天數,供熱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用戶退還采暖費:
(1)供熱溫度高於或等於16℃,低於18℃的,退還20%的采暖費;
(2)供熱溫度高於或等於14℃,低於16℃的,退還50%的采暖費;
(3)供熱溫度低於14℃的,全額退還采暖費。
因用戶遮擋暖氣片、擅自改動室內供熱設施導致供熱質量不達標並造成相關損失的,責任由用戶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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