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求各地用人單位要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情況,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作息制度,增加休息降低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作業,確保安全生產,保障高溫天氣下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2.工作場所溫度達到33℃或者在日最高溫度35℃以上的露天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3.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或者縮短工作時間扣減或者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也要加強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工作或者在33℃以上的高溫作業場所工作。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
4.高溫津貼具體標準為:高溫津貼在每年的6月、7月、8月、9月和10發放,計入企業成本。其他與高溫天氣相關的勞動保護措施也按照新政策執行。用人單位在職並提供正常勞動的,也應納入支付範圍。如果員工不是正常出勤,可以按照實際出勤和提供的工作日數折算支付。享受高溫津貼的範圍從過去經常在露天工作、工作場所溫度達到33℃以上的勞動者擴大到所有勞動者;發放時間由7-9月延長至6月-10。也就是說,每年6月到6月10。
5.《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壹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務分紅、津貼、補貼以及其他與受雇或者受雇有關的所得。”第十條規定“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所得為實物的,按照取得的憑證上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因此,企業以現金或實物形式支付防暑降溫費,應並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