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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和政府之間的矛盾

法律分析:壹是法律原則,雙方都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雙方在法律面前都沒有特權;第二,群眾利益至上。面對侵犯廣大群眾利益的行為,以群眾利益為重;第三,雙方代表應該平等協商解決問題。在照顧雙方利益的前提下,協商難以達成壹致的,必要時可以進入司法解決程序;第四是杜絕暴力解決。

法律依據: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

(壹)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領導下級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變或者撤銷所屬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和指示,以及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四)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五)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城鄉建設、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七)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八)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幫助本行政區域內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憲法和法律實行區域自治,幫助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事業;

(九)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婦女權利;

(十)辦理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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