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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公司的法律定義

在美國,根據1940的投資公司法,投資公司分為單位投資信托和管理投資公司兩種。單位投資信托基金中的證券基本上是固定的,所以稱為非托管投資公司。相應的,管理型投資公司之所以得名,是因為投資組合中的證券不斷被買賣:投資組合是管理型的。管理投資公司又分為封閉式和開放式。開放式投資公司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 * *共同基金。

《公司法》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於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全額支付。

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從公司名稱上講,所謂投資公司,壹般主要從事經濟、貿易、資產、管理的投資範圍,當然主要看公司章程中註明的經營範圍。

投資性公司是將貨幣或資產投資於自身以外的企業或個人,並從該貨幣或資產的投資中獲得直接經營收益或通過股份變現實現資金回籠的企業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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