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十四條起草法律草案或者法規草案,擬設定行政強制。起草單位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說明設定該行政強制的必要性、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聽取和采納意見的情況。
第十五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強制進行評估,及時修改或者廢止不適當的行政強制。行政強制實施機關可以及時對已經設定的行政強制的實施情況及其存在的必要性進行評估,並向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報告意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機關提出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的意見和建議。有關部門要認真研究論證,並以適當方式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