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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的條件是什麽?條件是什麽?

監外執行作為壹種短期刑罰執行方式,只針對特殊情況下不適合在監獄服刑的罪犯。適用於被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有:有需要保外就醫的重疾,或者孕婦、哺乳期婦女;如果生活不能自理,在監外執行沒有社會危險性的情況下,可以在監外執行。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孕婦或者哺乳期的婦女,也可以適用監外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265條?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壹)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正在懷孕或者哺乳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會危害社會的。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前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下,可以暫予監外執行。被保外就醫的罪犯可能具有社會危險性,或者自殘的罪犯可能不被保外就醫。罪犯患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出具證明。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交付執行後,監獄或者看守所應當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第266條?監獄、看守所提出暫予監外執行書面意見的,應當將書面意見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決定或者批準機關提出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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