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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會推薦的訴訟代理人。

社區推薦的訴訟代理人由居委會蓋章。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推卸代理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其中壹人代理訴訟。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壹)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第五十九條規定,委托他人代理訴訟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必須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可以代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最高法院關於推薦信的規定(委托訴訟代理人推薦)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三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制定本範本。2.有關社會組織推薦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該社會組織屬於依法登記或者免予登記的非營利性法人組織;(二)被代理人是該社會團體的成員,或者壹方當事人的住所位於該社會團體的活動區域;(三)代理事務屬於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四)推薦公民是該社會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與該社會組織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3.專利代理人經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推薦,可以擔任專利糾紛案件的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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