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壹些物業公司為了方便管理費用,通常會規定物業管理費和水電費捆綁。對於拒交物業管理費的租戶,物業公司通常會采取停水停電的手段。物業服務合同由物業公司與業主簽訂,供水供電合同由業主與供電局、供水公司簽訂。這是兩種平行而獨立的法律關系。物業公司只維修保養供水供電設備,不維修水電供應商。水和電的提供者是供水公司和供電局。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業主與供水公司、供電局之間的供水供電是壹種合同關系。只有在業主有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的情況下,供水公司或供電公司才有權停止供水供電。從上面可以看出,物業公司提供物業服務,供水供電是供電供水部門的責任。物業公司利用工作之便采取這樣的行動肯定是不對的。如果直接斷水斷電,物業管理公司就錯了,因為作為物業管理公司,要以維護小區和諧為原則,可以通過業委會、居委會幫助被拖欠的業主做思想工作,達到追討物業費的目的。如果業主無正當理由拒交物業費,物業公司可以通過訴訟程序維權。作為業主,可以向當地物業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委會等舉報。如果處理不了,可以通過訴訟程序維權。第二,用好水、電、氣、暖等設施設備是業主作為房屋主人的基本權利。物業管理公司應確保其權利的實現,不能侵犯這種權利。物業服務企業只是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相應的服務;三、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的維護和養護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