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汙染防治法。
該法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5月6日通過,並於5月6日生效。1996 5月15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對本法進行了修改,修改後的水汙染防治法自修改決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2.大氣汙染防治法。
該法於1987年9月5日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並於1988年6月5日起施行。1995年8月29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對這部法律進行了第壹次修改;
2000年4月29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對該法進行了第二次全面修訂,修訂後的《大氣汙染防治法》於2000年9月6日起施行。
3、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
該法於2006年10月29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並於2006年3月29日起施行。
4、固體廢物汙染防治法。
該法於2005年10月30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並於2006年4月30日起施行。
5.海洋環境保護法。
該法於2002年8月23日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並於2003年3月23日起施行。1999 65438+2月25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對這部法律進行了比較全面的修改,修改後的《海洋環境保護法》於200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