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無效,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對方可以督促被代理人在壹個月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撤銷合同。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
擴展數據:
中國的企業法人有兩種基本類型,即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責任公司是股東不足50人設立的企業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以發起或募集方式設立的公司法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第五十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有效,但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除外。
《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九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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