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變利益實體(可變利益實體;VIEs),即“VIE結構”,又稱“協議控制”,本質上是國內實體企業實現海外上市所采取的壹種方式。
是指境外上市主體與境內經營主體分離,境外上市主體在境內設立全資子公司。全資子公司並不實際開展主營業務,而是通過協議控制境內經營主體的業務和財務,使經營主體成為上市主體的可變利益主體。
這種安排可以通過控制協議將境內經營主體的利益轉移給境外上市主體,使境外上市主體的股東(即境外投資者)實際享有境內經營主體經營所產生的利益,境內經營主體是指合法經營的公司、企業或投資。
VIE結構有壹些缺點:
在中國的法律規範下,VIE結構仍然處於“灰色”地帶。雖然有壹些審判案例,但中國法院尚未肯定控制權協議的合法性。
根據中國法律,大多數現有版本的控制協議在實施中存在缺陷。
外國投資者不大可能向中國法院申請執行外國法院的生效判決;
外國投資者向中國法院提起違反控制協議的訴訟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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