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壹種情況下,法院依職權增加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必須與* * *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不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規定,在訴訟過程中,法院為了更好地查明事實,會依職權增加第三人;如果法院認為相關原告或被告缺失,法院會說明當事人申請追加或依職權追加。在第二種情況下,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追加。這種情況最常見。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如果法院發現相關當事人缺失,為避免考慮依職權追加當事人可能帶來的風險等諸多因素,法院會在訴訟過程中提醒或要求當事人申請追加。追加起訴的情況:1。檢察院認定遺漏的同案嫌疑人或者犯罪,可以壹並起訴和審判。2.變更、追加、補充或者撤回起訴,應當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並在法庭宣布判決前書面提交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壹百六十五條上訴狀應當附具。申訴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案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