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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有權開罰單嗎?

法律分析:警輔是輔助性的,沒有執法權,所以無權開罰單。根據我國《關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的意見》,警務輔助人員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不能直接參與公安執法。在公安民警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輔助性工作。

法律依據:《關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的意見》。

第四條警務輔助人員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不能直接參與公安執法。在公安民警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輔助性工作。警務輔助人員依照本辦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相關法律後果由公安機關承擔。

第十三條警務輔助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a)僅執法;

(二)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三)不服從上級命令的;

(四)弄虛作假、隱瞞信息、欺騙領導的;

(五)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警察秘密的;

(六)體罰、虐待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他人員的;

(七)非法剝奪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八)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的;

(九)參與色情、吸毒、賭博等活動;

(十)工作時間飲酒和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十壹)參與與履行職責有關的業務活動或者受聘於其他個人和組織;

(12)使用武器;

(十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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