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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的內在方面:名詞解釋

法律行為的解釋

(1)由法律規定,能夠產生法律效力。比如簽合同,結婚登記等。作為人類的壹種自覺活動,是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最頻繁的法律事實。其成立的條件是:(1)必須是行為人有意識的作為和不作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無辨認能力的普通人在暴力威脅下的作為和不作為,不能視為法律行為。(2)必須以行為人的意誌為基礎,具有外在表現的活動。(3)必須是法律規範確認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②“民事法律行為”的簡稱。參見“民事法律行為”(第66頁)。

單詞分解

法律的解釋指的是古代的法律或刑法。詳細解釋了由立法機構制定並得到國家權力保障的行為規則。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行為規則有壹定的書面形式,並由國家權力保障,公民必須遵守。古代多指刑事法律法令,現在也指國家政權機關制定的行為的解釋和證偽。調用行為和動作;指對受思想支配的外在活動的詳細解釋。也叫“作弊”。它意味著行為和行動。荀子《非詩爾子》:“今之所謂處士,其人無能而能雲,其人無知而有識,其人不知足而假裝無欲,其人虛偽而危險而骯臟,但其人剛強而真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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