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分析壹個案件的時候,首先需要找出所涉及的相關法律關系,然後對這些法律關系做出相應的邏輯判斷,進而形成自己的觀點和判斷。
但很多時候,除了判斷相關法律關系,還要考慮很多其他因素,比如社會效果。我們不僅僅是法律的搬運工,我們機械地執行法律,有時我們不得不做出適當的改變,就像法律本身壹樣,既規定了原則,也規定了例外。
法律是社會治理最基本、最主要的方式。國內外無數的歷史實踐告訴我們,社會良好有序的發展是可以依靠法律來實現的,法律本身應該是壹部好的法律。但是法律不是萬能的,它也有自己的局限性和滯後性。有些社會關系不屬於法律調整的範圍。
法律關系是壹種社會關系,與社會關系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因此,在分析法律關系時,我們應該考慮到所涉及的其他社會關系。我們都是生活在這個社會中的人,每時每刻都與這個社會發生著各種各樣的社會關系。美國法學家霍姆斯指出:“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在這裏,我想表達的是,法律的生命在於對法律關系的不斷分析、總結和提煉,對所涉及的其他社會關系的吸收、借鑒和整合,以及不斷的自我創新和發展!
法治之路還很長,需要補充和修改的東西還很多。但是妳的壹小步,我的壹小步,會變成社會的壹大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