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申請回避,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第九十七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
擴展數據:
調解書的定義:調解書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確認雙方當事人協議內容的法律文書。它是法律應用寫作研究中的重要語言之壹。裁決書是仲裁庭或仲裁員根據雙方當事人經調解達成的協議作出的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書,記載了調解結果。
調解書的性質: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