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傷死亡的認定要求先認定為工傷。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可以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第壹種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事故傷害,第二種是在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受到事故傷害,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這裏的準備工作是指工作前合理時間內與工作相關的準備工作。如運輸、材料準備、工具準備等。這裏的整理工作是指下班後合理的壹段時間內與工作相關的整理工作,如打掃衛生、安全存放、收拾工具和衣物等。第三種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這裏的突發疾病包括各種疾病,不要求與工作相關。48小時的起始時間是醫療機構的初診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始時間。註意該員工雖然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但經過48小時搶救無效死亡,不視為工傷。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活動中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3)原在部隊服役,因戰、因公致殘的職工,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壹)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職工除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壹次性傷殘津貼外,還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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