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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後是否仍然有效?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勞動合同相關條款仍然有效。用人單位超過壹個月未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從第二個月起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訂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的條件下要求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法拒絕續訂的,應當支付勞動者賠償金,並支付工作1年兩個月的工資。2.如果勞動者不續約,除非用人單位提供的新勞動合同規定的條件降低,否則不會有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固定期限的終止時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十年的;(三)連續訂立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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