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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說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行為是為了消除社會危害?

排除社會危害的行為,是指表面上某些權益造成損害,但依法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對社會有益,應當得到法律支持的行為。

正當防衛是壹種重要的正當行為,屬於法律賦予公民的壹項重要權利,是鼓勵公民與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積極手段。

緊急避險也是合法正當的行為。雖然對合法權益造成了壹定的損害,但有效地保護了更大的合法權益。該行為無害,不僅不承擔刑事責任,而且應當予以鼓勵和支持。

當然,如果是正當防衛過當,或者是為避免而戰過當,導致需要保護的限度超過了法律預設的限度,妳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我國刑法對上述兩種行為都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第二十條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壹條。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的侵害,不得不采取緊急避險措施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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