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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犯罪中的明知情況

刑法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在司法實踐中,被告人主觀上是否“明知”,會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認知能力、供述、涉案食品的質量、價格、進銷渠道等主客觀因素綜合判斷。如果行為人對其銷售的食品是否有毒有害持放任態度,不在乎是否對公眾造成危害,則可以主觀認定行為人具有壹般故意,應當認定為“明知”。如果行為人長期從事銷售該食品的業務,熟悉市場情況,知道該食品需要的相關食品安全檢驗檢疫證明,但該食品明顯不具備相關安全證明,則可以說明行為人可能明知所銷售的食品有毒有害。如果行為人銷售的食品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且不能合理解釋低價銷售的原因,則可以推定行為人明知其有毒有害。當然,在辦案過程中,如何評價行為人對自己行為性質的認識,不能僅僅依靠行為人的供述,還需要在考察行為人客觀行為的基礎上,按照普通社會人的認知標準,判斷其對自己行為的社會意義的認識程度,從而判斷其是否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而且這種對法律禁止的理解,並不要求行為人對法律條文有具體明確的理解,而是壹種概念性的概率性理解,僅限於不超過其基於日常生活經驗所能獲得的認知程度;如果行為人對其銷售的食品的安全性不清楚,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的情形,且行為人對危害其生命健康的可能結果持放任態度,主觀上存在壹般故意,則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四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後果發生,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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