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第二十壹條國家支持區域經濟發展,鼓勵區域合作,協調各地區就業的均衡增長。
國家支持少數民族地區發展經濟,擴大就業。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統籌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農業富余勞動力轉移和失業人員就業工作。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落實適合非全日制就業等靈活就業的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為靈活就業人員提供幫助和服務。
第二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失業人員從事自主創業的指導,提供政策咨詢、就業培訓和業務指導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