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證屬於我國《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行政許可之壹。《行政許可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申請,經依法審查,授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教師資格證是公民從事教育職業的基本前提。根據該條規定,屬於無異議行政許可。另外,吊銷資質證書屬於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之壹。《行政處罰法》第八條明確規定“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屬於行政處罰。因此,教育部決定吊銷範美忠的教師資格證,在程序上適用《行政處罰法》和《行政許可法》,在實體上適用《教育法》等相關實體法。教育部作為行政處罰的執行機關,不能因為不履行任何法定程序,不認可範美忠的逃課行為,就斷了壹個公民的飯碗。與範美忠的第壹次運行相比,這個國家最高教育當局的公然違法行為應該得到社會更多的關註和譴責。
根據序言中的法律,教育部在處理範美忠事件時至少要履行以下程序:1 .進行事實調查,形成證據。二、在處罰之前,執行聽證;三、制作正式處罰文書,告知處罰事實和法律依據,並送達相對人範美忠。四、處罰文書應告知範美忠有權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從目前網上公開的消息來看,教育部明顯沒有遵守《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同樣,教育部也沒有遵守《行政處罰法》第31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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