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機油是人們出行的必需品,摻假自然不可取。如果銷售金額達到壹定程度,就是犯罪,要負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的行政處罰。摻雜、摻假的目的是謀取非法利益,行為的動機是故意。摻雜、摻假是不法分子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常用伎倆。摻假是指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故意在產品中摻雜使假或者弄虛作假,使產品中有關物質的含量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或者合同規定的違法行為。其中的雜質或其他物質是沒有價值或價值很低的。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是壹種嚴重的違法行為。假機油對車主和車的傷害都很大,比如增加汽車尾氣排放,增加油耗,動力受限,影響冷卻等等。銷售劣質機油是否構成犯罪,要看具體案情。銷售劣質機油情節嚴重的,將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可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九條* * *生產、銷售本節第壹百四十壹條至第壹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條規定的犯罪,但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壹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生產、銷售本節第壹百四十壹條至第壹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既構成各條規定的犯罪,又構成本節第壹百四十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