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名稱壹般由四部分組成:行政區劃+字號+行業或業務特點+組織形式。
2.註冊公司的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1)有損國家和社會利益;
(二)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三)外國(地區)和國際組織名稱;
(四)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團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和軍隊編號;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
3.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範的漢字,壹般不得使用外國文字、漢語拼音和阿拉伯數字。
4.如果名稱中間使用“國際”二字,則“國際”二字不能作為字號或業務特征,只能作為業務特征的修飾語,應符合行業術語的習慣,如國際貿易、國際貨代等。
5.只有經國務院或授權機構批準的全國性大型企業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企業才允許使用“中國”、“中國”、“國際”等前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