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他人實施前款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罪將第壹款規定的試題、答案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用於考試作弊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參加考試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壹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由於法律法規的司法解釋每年都在變化,蘇壹飛律師會在這個網站頁面上每年更新壹次這個罪名的量刑標準:
(201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刑法(六)犯罪認定的補充規定
第二百八十四條第壹項、第二項(《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第壹項、第二項》)組織考試作弊罪。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壹第三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第三款)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罪。
第284-1條第4款(刑法修正案(九)第25條第4款)代替了考試罪。
(2015)刑法修正案(九)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壹:“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以考試作弊為目的,將第壹款規定的考試試題、答案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壹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