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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廣東河源公務員考試指南:刑法對考試作弊有哪些規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壹組織考試作弊罪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罪將第壹款規定的試題、答案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用於考試作弊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參加考試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壹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由於法律法規的司法解釋每年都在變化,蘇壹飛律師會在這個網站頁面上每年更新壹次這個罪名的量刑標準:

(201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刑法(六)犯罪認定的補充規定

第二百八十四條第壹項、第二項(《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第壹項、第二項》)組織考試作弊罪。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壹第三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第三款)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罪。

第284-1條第4款(刑法修正案(九)第25條第4款)代替了考試罪。

(2015)刑法修正案(九)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壹:“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以考試作弊為目的,將第壹款規定的考試試題、答案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壹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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