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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地建廠有哪些手續?

法律解析:在非工業用地、非建設用地的土地上建廠,屬於改變土地使用性質,需要住建部許可,否則違法。只要是合法搭建的,都可以辦理產權證。如果不能辦理產權證,可以按壹般賬目辦理,在建房屋建成投入使用後可以記入固定資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造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鄉鎮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稱依法申請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用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建設用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道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予以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內,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根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批準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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