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原因?
有三點:
第壹,要求賠償的壹方不僅要證明協議內容真實,不存在欺詐、脅迫的情況,還要證明對方有違反忠實協議的行為。這極有可能導致為了取證而強奸。或者竊聽電話。私自開信等壹系列證明對方出軌的行為。這種行為嚴重侵犯了個人隱私,甚至直接將感情糾葛上升為刑事犯罪。負面作用太大了。
第二,賦予忠誠協議法律效力,本質上是鼓勵當事人簽訂可以捆綁對方的忠誠協議。這不僅增加了婚姻的成本,也惡化了本應建立在相互愛慕和信任基礎上的婚姻關系。
第三,忠誠協議本質上屬於情感道德範疇,自願履行當然是好的。如果違反忠誠協議,壹方願意凈身出戶,或者給予另壹方物質補償,以支付其出軌的經濟代價,但如果另壹方不願意履行,則不應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