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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法律分析: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復雜,包括國家正常的管理活動和國家工作人員的人身權利,其中國家正常的管理活動是其主要客體,國家工作人員和紅十字會工作人員的人身權利是其隨機客體。侵犯的對象只能是正在依法履行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和紅十字會工作人員。2.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或者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的行為,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4.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具有故意,即明知對方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正在依法履行職責,而故意對其實施暴力、威脅,使其無法履行職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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