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後,但在取得房產證前,因開發商原因房產被法院查封,具體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房款已全部付清,樓房已被接管。當買受人已付清全部房款並已接管樓房,所購房屋因開發商原因被法院查封,可以直接向執行查封的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同時可以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權,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我已經付了全部房款,但還沒有接管這棟樓。這種情況下,購房者不僅可以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訴,還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也可以要求開發商解除合同,返還房款,賠償損失。如果購房者選擇解除合同,要註意開發商是否有能力退款和賠償。如果發現開發商確實喪失了退款能力,選擇拿房更劃算。
房屋所有權登記分為六種類型:
1,壹般報名;
2.初始註冊
3.轉移登記;
4.變更登記;
5.其他權利的登記;
6.取消註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絕到場者,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人必須開列清單,由在場的人簽名或者蓋章,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壹份給他的成年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