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願原則。因為它不是解決民事糾紛的法定必經程序,只有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才能使用。
(2)合法性原則。值得註意的是,當事人在協商處理繼承糾紛時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不能視為違法。
(三)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當事人為達成協議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法律保護。
2.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發生繼承糾紛,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協議達成後,當事人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和解。
3.訴訟。繼承糾紛發生後,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規定。
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