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十六條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壹)註冊申請書;
(二)申請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和授權委托書;
(三)房地產權屬來源的相關證明材料、登記原因的證明文件和房地產權屬證書;
(四)房產界線、空間界線、面積等材料;
(五)關於他人利益的說明;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門戶網站公開申請登記,包括材料目錄和示範文本。
第十七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收到不動產登記申請材料後,應當分別辦理下列事項:
(壹)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人當場更正後,應當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壹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四)不動產登記申請不屬於本機構登記範圍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告知申請人向有登記權的機構申請。
不動產登記機構未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視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