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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間諜法》的實施細則是什麽?

法律分析:《反間諜法實施細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制定。間諜是指間諜情報機構秘密派遣到目標國家(地區)從事各種非法間諜活動,主要是竊取機密,也指被對方間諜情報機構秘密招募為其服務的公民。從廣義上說,間諜是指從事秘密偵探工作的人,從敵人或競爭對手那裏刺探機密信息或進行破壞活動,以使他為之工作的壹方受益。間諜的主要任務之壹就是通過秘密或公開的渠道,用非法或合法的手段竊取信息。壹個被派去刺探秘密、信息或進行調查活動的人。國家安全機關負責實施本規則。公安、保密行政等其他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加強協調,依法做好相關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實施細則》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以下簡稱《反間諜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由國家安全機關負責實施。公安、保密行政等其他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加強協調,依法做好相關工作。

第三條《反間諜法》所稱“境外機構、組織”,包括境外機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和分支機構;所謂“境外個人”,包括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員。

第四條《反間諜法》所稱間諜組織代理人,是指受間諜組織或者其成員指使、委托、資助,實施或者指使、指使他人實施危害中國人民和國家安全活動的人。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應當經國務院國家安全機關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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