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八條* * *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推薦、證明商品和服務,應當以事實為根據,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推薦、證明其未曾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得使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作為廣告代言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不得對其產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以往榮譽等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