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房銷售只公證不登記。
1.賣家可能會因為房子增值大而要求取消交易。雖然合同已經簽字公證,但是法院在判決這類糾紛的時候,不壹定會判決房子屬於買受人。
2.住房權利受到限制。比如因民事訴訟、刑事處罰,房屋被查封、抵押,賣方權利無法充分行使。這樣的房子可能被沒收,也可能被拍賣,購房者只能要求賣方返還本息。
3.房子* * *有些人不同意賣房子。
4.賣方對房屋沒有產權,只有使用權。
5、共有住房,小產權房拿不到產權證。
綜上,房產證不能公證有效,只是對房屋享有債權,不具有物權變動的效力。
法律依據:
民法
第209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生效;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第215條
當事人之間就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訂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三十六條
經公證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