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體是指在不動產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人,又稱“當事人”。國家是不動產法律關系中最常見的主體,但往往授權地方各級國家機關代為行使權利。其他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房地產法律關系的主體。
2.內容是不動產法律關系主體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主體承擔的義務,主要表現為不動產物權人享有的權利或承擔的義務。這是由房地產調整對象的單壹屬性決定的。
3、客體是不動產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指向同壹客體,無壹例外,不動產作為唯壹客體尤為明顯。
房地產法律關系的內容:房地產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是房地產法律關系最基本的要素,也可以說是雙方關系的立足點。
由於主體參與不同性質的關系,居於相同的地位,因此其權利和義務可以分為兩類:
1.在房地產管理關系中,相關行政機關的經濟管理權限,此時,權利(權力)和義務(責任)是壹體的。
2.房地產市場運行關系中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權利和義務。這時候權利和義務往往是對應的,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沒有義務就沒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