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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65438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具體規定如下:

1、有關協會和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信息、培訓等服務,發揮自律作用,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管理;

2、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和管理服務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專業標準,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提供技術和管理服務;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前款規定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和管理服務的,保障安全生產的責任由該單位承擔;

3.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

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編制安全生產權利和責任清單,公開並接受社會監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壹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其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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