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結構、外觀、設計用途、功能和布局,不得非法鑿、拆、豎、建房屋內外的承重墻體、梁、柱、板、陽臺。
根據法律規定,不同性質的相鄰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造成房屋危險行為的,應當及時消除危險;另壹方有權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險發生;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業主有權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其建築物的專有部分。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272條
業主有權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其建築物的專有部分。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279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將房屋改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房屋變更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外,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壹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