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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賠償的法律依據

1.《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不動產相鄰當事人應當本著方便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交通、通風、采光等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如果相鄰方不履行法院判決,受害方可以要求施工隊從樓下維修,產生的費用可以由樓上業主向法院索賠。如果樓上不賠償,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我國憲法第13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民法通則》第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第117條規定,侵占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無法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損壞國家、集體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3.《物權法》第四條規定,國家的、集體的、私人的和其他權利人的財產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六條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復、重做、更換或者恢復原狀。第三十七條規定,侵犯財產權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39條規定,所有權人對其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第64條規定,私人對其合法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資料、原材料以及其他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

第三條規定,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19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以其他方式計算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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